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刑更414号罪犯余长来,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文盲。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3)景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长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2014)赣刑一复字第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江西省景德镇监狱于2016年7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江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景德镇监狱认为罪犯余长来在死缓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依法报请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长来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考验期满,在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获月表扬3次,单项表扬2次。本院在立案后五日内将罪犯余长来的服刑改造情况和监狱的报减意见及依据向社会���以公示,在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余长来在死缓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余长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万细泉
代理
审判员 郭大伟
代理
审判员 李 彬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 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