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辖终16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仲德,男,194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诸暨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法定代表人丁宪章,总经理。
上诉人魏仲德因与被上诉人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3民初48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魏仲德上诉称:本案不属于专属管辖,应适用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魏仲德所在地在浙江省诸暨市,故本案应移送至魏仲德所在地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被告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魏仲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傅东红
代理
审判员 韦 薇
代理
审判员 韩圣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史杰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