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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执1933-1958号之一

曾早英、熊秋峦等二十六人诉长沙新东方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多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早英,熊秋峦,蒋建华,罗江艳,吉晓军,孔伟,孙凯龙,张自然,付碧群,傅小琼,刘建明,邓玲荣,黄雨辰,邓兴无,李香叶,李萍,谭下珍,丰自力,邵桂莲,邵冬云,吴立辉,谭美珍,张丽,袁炳华,杨志明,谢满华,长沙新东方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1933-19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早英,女,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熊秋峦,女,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蒋建华,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罗江艳,女,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吉晓军,女,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孔伟,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孙凯龙,男,199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自然,女,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付碧群,女,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傅小琼,女,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建明,男,196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邓玲荣,女,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黄雨辰,女,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邓兴无,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香叶,女,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萍,女,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谭下珍,女,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丰自力,女,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邵桂莲,女,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邵冬云,女,199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吴立辉,女,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谭美珍,女,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丽,女,199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袁炳华,女,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志明,男,195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谢满华,女,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长沙新东方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曾早英、熊秋峦等二十六人与被执行人长沙新东方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多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4877-04898、05614-05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各项款项503183.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00元,申请执行费5428元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长沙新东方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存款或其它收入515278.6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辉

审判员 邹智军

审判员 谭会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谭松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