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初14794号
原告:彭某,男,汉族,1971年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被告:刘某,女,汉族,1972年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原告彭某诉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某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之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颖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黄莺 来源:百度“”
彭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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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初14794号
原告:彭某,男,汉族,1971年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被告:刘某,女,汉族,1972年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原告彭某诉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某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之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颖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黄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