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4043号
原告:罗太俊,男,汉族,1939年7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冯安业,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何英,女,汉族,1980年6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吴文兰,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张庆华,男,汉族,1979年1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太俊与被告何英、张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太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太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罗太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太俊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罗太俊负担。
审判员 刘小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吴宗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