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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4043号

罗太俊与张庆华、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太俊,何英,张庆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4043号

原告:罗太俊,男,汉族,1939年7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冯安业,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何英,女,汉族,1980年6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吴文兰,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张庆华,男,汉族,1979年1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太俊与被告何英、张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太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太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罗太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太俊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罗太俊负担。

审判员  刘小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吴宗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