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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2337号

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司万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司万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233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崇安里10号。法定代表人徐鹏,总经理。被执行人司万兴,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机械工程师,身份证地址天津市塘沽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司万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的相关内容,对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6执223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焕庭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