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2民初1678号原告吉州区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中心。
法定代表人:彭忠。委托代理人阚常纯。被告罗玉生。
原告吉州区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中心与被告罗玉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吉州区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中心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州区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吉州区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中心负担。
审判员 邓大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许水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