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阳民初字第5894号
原告: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街15号王府井商城C座10楼A1,组织机构代码66046580-7。
法定代表人:向伟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一扉,男,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慈宇,男,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吴铭,男,汉族,1969年10月30日生,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王 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朱焰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