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12民初4066号原告李法学,男,生于1971年5月17日,汉族,个体经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徐江涛(特别授权代理),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玉茹,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井忠臣,男,生于1988年8月23日,汉族,公司职员,住章丘市。
原告李法学与被告井忠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江涛、魏玉茹,被告井忠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法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701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3年起,原告向被告供应煤气,截止2015年3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7010元,被告拒不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为此,形成诉讼。
被告井忠臣辩称,被告自2014年10月在皇城外北京烤鸭店任店长职务并负责采购业务,该店老板为滕达。原告为该店送煤气,原告主张的欠款是上一任负责采购的人员经办的,被告接手采购业务后重新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将原欠条收回。2015年3月31日,被告从该店辞职并通知了原告,告知原告应与饭店进行结算。被告辞职后,原告一直为该店供应煤气。2015年11月28日,该店老板滕达病故。原告是给饭店供应的货,被告是饭店的雇员。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24日,被告井忠臣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该欠条载明:“今欠煤气贰万贰仟玖佰元正(22900)2014年11月24日井忠臣”。2015年3月31日,被告井忠臣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该欠条载明:“今欠煤气肆仟壹佰壹拾元正(4110)2015.3.31井忠臣”。
原告主张上述2份欠条均是被告井忠臣出具的,被告对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辩称该欠条是其代替老板出具的,且购买的煤气是用于饭店,被告是饭店的工作人员,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对其主张不认可,被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2份、被告的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为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争议的焦点问题为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货款是否承担偿付责任。对此,原告提交了被告书写的欠条2份,该2份欠条系被告以其自己名义向原告出具的书证原件,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收到货物后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井忠臣支付货款2701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不认可,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证实其主张,故对被告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井忠臣支付原告李法学货款2701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元,由被告井忠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刚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