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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民初1656号

原告张连坡与被告张艳茹、孙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连坡,张艳茹,孙大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2民初1656号原告张连坡,男,1955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双辽市。委托代理人钟汝武,男,196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告张艳茹,女,1954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告孙大林,男,1955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张连坡与被告张艳茹、孙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连坡,被告张艳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大林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张连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6800.00元及利息16800.00元。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22日,张艳茹从我处借款70000元,约定月利2分,一年还款;2015年5月22日,被告没有偿还欠款,但给我出具了一张本利合计86800元的借据,约定月利2分,期限至2016年5月22日。到期后多次索要未果。张艳茹辩称,张连坡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我都承认,只是现在无能力还款。孙大林未提出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22日在原告张连坡处借款70000元,并约定按月息2分给付计息,借款期限一年。到期后,被告未还款,而是于2015年5月22日,由被告张艳茹为原告张连坡出具了本息合计为86800元的借据一张,并约定月利2分,2016年5月22日还款。此款至今未还。上述事实原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清楚,被告理应偿还欠款并按约定给付利息。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86800元并按本金70000元,月息2分给付一年的利息168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艳茹、孙大林偿还原告张连坡欠款86800元,利息16800元,共计103600元。此款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案件受理费2372元,保全费1170元共计3542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杨 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刘美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