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民终267号
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郑天国,男,1962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青海力腾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创业路26号南川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四层,组织机构代码:71040520-5。
法定代表人:李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永智,青海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恒宁,男,1959年12月12日生,蒙古族,青海力腾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原审
第三人:江苏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定淮门大街11号B座5层。
法定代表人:张敏翔,董事长。
上诉人郑天国因与上诉人青海力腾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5)格民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海力腾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5日提出撤回对一审判决反诉部分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海力腾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海力腾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一审判决反诉部分即判决第四、五项内容的上诉。二审反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减半收取3450元,由上诉人青海力腾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建平
审判员 党雪仁
审判员 樊旭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宋仁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