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鄂托克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3062号原告魏慧,女,汉族。被告朝格吉玛,女。
原告魏慧诉被告朝格吉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魏慧承担。
审判员娜日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张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