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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民初3062号

魏慧与朝格吉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慧,朝格吉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鄂托克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3062号原告魏慧,女,汉族。被告朝格吉玛,女。

原告魏慧诉被告朝格吉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魏慧承担。

审判员娜日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张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