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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6580号

徐建明与郎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建明,郎树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1民初6580号

原告:徐建明。

委托代理人:陈天平,杭州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郎树根。

原告徐建明诉被告郎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建明于2016年8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郎树根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李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徐建明的委托代理人陈天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郎树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5日,被告郎树根向原告徐建明借款46000元,并出具借条予以确认。后被告归还借款6000元,余款4000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郎树根未归还。

本院认为,被告郎树根尚欠原告借款40000元的事实,有其出具的借条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为凭,本院予以认定。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郎树根经原告催讨未及时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故原告徐建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郎树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郎树根归还原告徐建明借款本金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郎树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款汇中国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 蕾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

书 记员 蔡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