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3刑初28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句容美亦莱针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亦莱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79833085xp,法定代表人纪伟军,公司地址句容市白兔镇兔西11号。诉讼代表人纪新生,系被告单位职工。被告人纪伟军,男,1963年6月11日生。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5月20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以句检诉刑诉(2016)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美亦莱公司、被告人纪伟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8月8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邸宪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纪新生及被告人纪伟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至2014年6月,被告人纪伟军在经营被告单位美亦莱公司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取资金走账回流的方式,先后让他人以蒙城县瑞杰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灌云县大易棉业有限公司、连云港源有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润源棉业有限公司、徐州市东源絮棉厂等五家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税价总额共计人民币1796410元。后被告单位美亦莱公司用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句容市国税局申报抵扣税款人民币261016.83元。案发后,被告人纪伟军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将抵扣的税款全部予以退出,暂由公安机关予以扣押。被告人纪伟军到案后有规劝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笪洪喜主动投案的行为。对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纪新生、被告人纪伟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纪伟军的供述;证人宋某、程某、范某等人的证言;书证户籍信息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记账凭证、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句容美亦莱针纺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纪伟军系该公司直接负责人,被告单位句容美亦莱针纺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纪伟军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句容美亦莱针纺有限公司、被告人纪伟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作为被告单位句容美亦莱针纺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人的被告人纪伟军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单位的罪行,系自首,对被告单位句容美亦莱针纺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纪伟军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纪伟军归案后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句容美亦莱针纺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纪伟军案发后已将抵扣的税款全部退出,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纪伟军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三、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句容美亦莱针纺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纪伟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谭江宇
人民陪审员 毕庆森
人民陪审员 陈 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