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6民初827号
原告:张孟海,男,1956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
被告:杨继增,男,196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饶阳县。
原告张孟海诉被告杨继增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杨继增起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杨继增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宋志英
审判员 张建宁
审判员 倪 勋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闫晓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