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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6民初827号

张孟海与杨继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孟海,杨继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6民初827号

原告:张孟海,男,1956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

被告:杨继增,男,196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饶阳县。

原告张孟海诉被告杨继增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杨继增起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杨继增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宋志英

审判员  张建宁

审判员  倪 勋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闫晓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