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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71行终113号

(原审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蓝澜、(原审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媛媛等与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豫71行终1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吴从礼。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王桂馨。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苏冰。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岳邦文。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李志军。其他67名上诉人(原审原告)名单附后。上诉人(原审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蓝澜,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媛媛,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定代表人刘世伟,厅长。委托代理人周玲玲,该厅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汤新庆,该厅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法定代表人苏东民,院长。委托代理人胡兴成,该学院工作人员。

上诉人吴从礼等72名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河南省人社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郑州铁路运输法院(2015)郑铁行初字第8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从礼等72名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吴从礼、王桂馨、苏冰、岳邦文、李志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蓝澜、李媛媛,被上诉人河南省人社厅委托代理人周玲玲、汤新庆,原审第三人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郑铁技术学院)委托代理人胡兴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从礼等72名上诉人(原审原告)一审请求判令河南省人社厅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教育部教发(1999)8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1999)67号文件,恢复吴从礼等72名上诉人(原审原告)自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的事业单位退休金待遇。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查明,1999年7月26日,教育部对河南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同意建立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和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的通知》(教发(1999)86号)文件,同意在郑州铁路教育学院、郑州铁路卫生学校、郑州铁路机械学校、郑州铁路师范学校合并基础上建立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系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管理。1999年8月3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对三门峡人民政府和郑州铁路局下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和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的通知》(豫政(1999)67号)文件,就建立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的有关问题通知“……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由郑州铁路局举办并负责管理,办学经费由郑州铁路局负责解决。其教育教学工作由省教委负责管理。学校的行政规格、领导职数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办法,执行我省普通专科学校的有关规定。干部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事业编制等,参照我省对同类学校的政策规定办理。……郑州铁路局要加强对学校的领导和管理……”1999年9月24日,郑州铁路局对局教育中心、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下发《关于成立“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的通知》(郑铁劳(1999)157号)文件,规定“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隶属铁路局直接领导,在教育教学业务上接受铁道部科技教育司、河南省教委的指导和管理。”2005年9月27日,郑州铁路局与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委托河南省教育厅)签订《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移交河南省管理协议书》,规定自协议书签订之日起,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移交河南省管理,以协议书签订之日为基准日,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在职在册职工共897名全部移交,在甲方(郑州铁路局)的责任和义务中规定“负责做好离退休教职工等非移交人员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稳定”。2005年1月起学院在职人员开始享受事业单位工资待遇。2009年5月1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豫政办(2009)75号通知文件印发《河南省境内铁路系统办社会职能机构离退休人员移交我省管理工作方案》,规定本次移交的人员包含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移交前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但未随机构移交的480名离退休人员,移交人员自2009年7月1日起享受当地同类同级人员待遇。一审原告包含在上述移交人员中,2009年7月1日起开始享受事业单位退休金待遇。一审原告系1999年7月26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陆续退休的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一审原告退休时的审批表均为《企业(行业)职工退休审批表》,由“河南省劳动厅”或“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其退休时养老金审批表均由“郑州铁路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批。1999年7月26日至一审原告退休时,一审原告的工资福利待遇均是按郑州铁路局的规定执行。一审原告退休时的养老金待遇计发和养老金调整均是按照企业退休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的。2009年8月24日,原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划入河南省人社厅。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河南省人社厅既具有对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调整和变动工资以及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等事项的审批职能,也具有对郑州铁路局企业职工退休进行审批的职能。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自成立后直到2005年移交河南省管理之前一直由郑州铁路局管理,本案原告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退休、养老金等事项均是按郑州铁路局的规定和铁路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2005年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移交河南省管理时,移交人员并不包括原告,故原告仍延续了企业养老金待遇。依2009年5月1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南省境内铁路系统办社会职能机构离退休人员移交我省管理工作方案》规定,本案原告自2009年7月1日起开始享受事业单位退休金待遇。原告要求自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享受事业单位退休金待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吴从礼等72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吴从礼等72人负担。吴从礼等72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错误。上诉人与其他在职员工同属高等职业院校的员工,却以是否退休为分界实行双重标准;2.《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移交河南省管理协议书》与河南省政府关于移交工作会议精神相悖,一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错误;3.河南省人社厅具有审批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的法定职责,一审判决认定河南省人社厅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认定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在依法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撤销一审判决书,依法改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河南省人社厅答辩称:1.在改革的过程中或者是国家出台相关的政策过程中,政策的出台时间与政策实施的时间并不完全一致,经常是实施延后,文件的落实在于最终的移交;2.会议纪要类似于工作计划、年度规划,是在改革的过程中,相关各方商量的初步意见,只是各方初步意向的记载,并非是法定效力的政策性文件,只有当会议纪要形成的意见以正式的文件下发后,才具有法定的效力;3.河南省人社厅按照当时行业与地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履行了法定职责,在政策范围内最大限度的核定了相关人员的待遇。河南省人社厅作为工资福利方面的职能部门,完全是按照上级机关的文件、相关协议的规定执行,不存在不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第三人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述称: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没有多余的诉讼请求,但鉴于上诉人是该院退休的教职工,对他们的诉讼请求十分理解。请求二审法院妥善处理。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自成立后直到2005年移交河南省管理之前一直由郑州铁路局管理,吴从礼等72名上诉人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退休、养老金等事项均是按郑州铁路局的规定和铁路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2005年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移交河南省管理时,移交人员并不包括吴从礼等72名上诉人,吴从礼等72名上诉人仍延续了企业养老金待遇。依2009年5月1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南省境内铁路系统办社会职能机构离退休人员移交我省管理工作方案》规定,本案吴从礼等72名上诉人自2009年7月1日起开始享受事业单位退休金待遇。吴从礼等72名上诉人要求自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享受事业单位退休金待遇,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在改革的过程中政策的出台时间与政策实施的时间并非完全一致,政府的会议纪要是计划性的,是相关各方发表初步意见的记载,并不等同于具有法定效力的政策性文件,会议纪要只有以正式的文件下发后,才具有法定的效力。河南省人社厅已经按照上级机关的文件、相关协议的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吴从礼等72名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吴从礼等72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建锋

审 判 员  赵忠河

审 判 员  董文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李皓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其他67名上诉人名单:1、刘重光。2、朱河舟。3、舒子勤。4、邓运兴。5、王璇。6、王凤仙。7、黄家玲。8、宋俊忠。9、王义美。10、傅兴先。11、李小海。12、赵荣花。13、李翠霞。14、金伯年。15、訾兆芹。16、谢逸斐。17、关溪玲。18、岳立彤。19、赵文祥。20、张廷俊。21、马岢。22、刘志忠。23、李凤翔。24、刘亮。25、郑梦江。26、尹士明。27、程大玲。28、刘贵兰。29、南博。30、孟广忠。31、徐建兴。32、何娟。33、朱长河。34、吕景湘。35、吴宝善。36、张维贵。37、马怀荣。38、张月兰。39、王银中。40、王喜凤。41、刘凤英。42、刘美玲。43、杨维伟。44、金国安。45、简毓枝。46、祁秀美。47、王东海。48、方瑞英。49、蒋邦杰。50、张桓。51、赵观武。52、张茂林。53、王新奎。54、崔湘慧。55、赵慧荣。56、随山。57、张凤琴。58、陈以朝。59、陶建民。60、王松桂。61、张志茹。62、徐广尧。63、张全力。64、王瑞琴。65、吴玉梅。66、穆玉环。67、任丙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