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吕执字第92-1号
申请执行人:李冬生,;
被执行人:孝义市金岩电力煤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克效,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李冬生与孝义市金岩电力煤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李冬生与被执行人孝义市金岩电力煤化工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李冬生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彦平
审判员 谭政庭
审判员 崔建忠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高佩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