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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1执343号

覃祖文与冯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覃祖文,冯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1执343号申请执行人覃祖文,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冯卫,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覃祖文诉冯卫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1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8月8日,申请执行人覃祖文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卫应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17216元给申请执行人覃祖文,并支付诉讼费人民币135元,执行费人民币158.24元。2016年9月2日,被执行人冯卫将应承担款项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覃祖文,并支付了执行费158.24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1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 军

审 判 员  潘 矗

代理

审判员  李佳桂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封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