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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民初3327号

江门市五邑中医院与钟雄照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门市五邑中医院,钟雄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民初3327号

原告:江门市五邑中医院,住所地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李宇明,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郑洋洋、张文慧。

被告:钟雄照,男,住江门市新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五邑中医院诉被告钟雄照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五邑中医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门市五邑中医院负担。

审判员  邱启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容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