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507-1号申请执行��:万淑芳,女,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县。
被执行人:XX,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县。万淑芳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521民初112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XX至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固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许德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