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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1执507-1号

万淑芳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8-01-18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万淑芳,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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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507-1号申请执行��:万淑芳,女,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县。

被执行人:XX,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县。万淑芳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521民初112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XX至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固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许德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