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04执1947号

王立军与李东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立军,李东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4执1947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军,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李东明,男,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立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04民初29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当本案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晓峰

审判员  李文福

审判员  刘建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陆广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