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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辖终1947号

成都西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卿平建、李琼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城南之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卿平建,李琼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辖终19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城南之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办事处江安村社区三组。

法定代表人:罗昌仁,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卿平建,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琼华,女,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原审

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一号。

负责人:张强,行长。

上诉人成都城南之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卿平建、李琼华,原审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6)川0122民初11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成都城南之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检察院起诉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本案应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原审法院未在期限内作出管辖异议裁定,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卿平建、李琼华主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本院依法调取了上诉人反映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起诉书,证明罗昌仁等四人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已起诉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上诉人不是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被告单位,且案件事实亦非同一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成都市双流区,故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原审法院是否在期限内作出管辖异议裁定不影响本案结果。因此上诉人关于应由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和管辖异议裁定期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主张移送金牛区人民法院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加红

审 判 员  罗琳珊

代理

审判员  魏 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