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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刑初1312号

阚宇亭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诈骗
当事人
阚宇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刑初131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阚宇亭,无业。被告人阚宇亭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4月9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8日被羁押),同年5月13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6〕1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阚宇亭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万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阚宇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阚宇亭于2013年8月、11月,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申请并办理了信用卡2张(卡号分别为6200、5200,信用额度分别为8000元和60000元),后使用上述信用卡消费、取现,截至2014年3月,上述2张信用卡共计结欠本金人民币54836.54元。后被告人阚宇亭改变联系方式,且经发卡银行两次以上催收超过三个月后仍未归还上述透支款项。2.被告人阚宇亭于2013年11月,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申请并办理了信用卡1张(卡号为0054,信用额度为100000元),后使用上述信用卡消费、取现,截至2014年1月,该信用卡共计结欠本金人民币96838.81元。后被告人阚宇亭改变联系方式,且经发卡银行两次以上催收超过三个月后仍未归还上述透支款项。被告人阚宇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阚宇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数额巨大,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阚宇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阚宇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3年8月、11月,被告人阚宇亭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申请并办理了信用卡2张(卡号分别为6200、5200,信用额度分别为8000元和60000元),后使用上述信用卡消费、取现,截至2014年3月,上述2张信用卡共计结欠本金人民币54836.54元。后被告人阚宇亭改变联系方式,且经发卡银行两次以上催收超过三个月后仍未归还上述透支款项。2、2013年11月,被告人阚宇亭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申请并办理了信用卡1张(卡号为0054,信用额度为100000元),后使用上述信用卡消费、取现,截至2014年1月,该信用卡共计结欠本金人民币96838.81元。后被告人阚宇亭改变联系方式,且经发卡银行两次以上催收超过三个月后仍未归还上述透支款项。2016年4月8日,被告人阚宇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害单位相关人员陈某某、陆某某的报案陈述笔录,证人陆某、包某某的证言笔录,兴业银行白金信用卡申请表、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电子申请客户信息、收入证明等开卡资料,银行交易流水,催款律师函、催收台帐,营业执照,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被告人阚宇亭当庭也作了相应供述。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阚宇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阚宇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阚宇亭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阚宇亭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21年10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阚宇亭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发还相关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惠良

人民陪审员  唐建亚

人民陪审员  杜伟菁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史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