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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7民初723号

原告韩占生与被告韩俊萌退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满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满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退伙纠纷
当事人
韩占生,韩俊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7民初723号

原告:韩占生(又名韩战生),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满城区。

被告:韩俊萌(又名韩萌萌),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满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霞,满城县满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韩占生与被告韩俊萌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占生、被告韩俊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占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土地租金款6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4日,原、被告1/2股(平分股份),韩赞1/2股,三人合伙承租本村三户农民土地一块。2016年2月20日,原告得知被告和韩赞已将该土地转租给他人,收取租金260000元整,被告与韩赞各分得租金130000元。原告对该土地转租给他人没有异议,但是当原告向被告索要自己按股份应得的65000元租金时,被告却拒绝给付。要求被告给付土地租金65000元。

被告韩俊萌辩称,我与原告和韩赞之间不存在合伙关系,我也没收到130000元的租金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被告系同村。2011年1月4日,被告找到原告称与韩赞合伙共同租赁本村村民的土地,由于资金不足,要求原告出资,当时言明共同出资将自己一半的股份转给原告,并于当日给原告打一条,载明:韩萌萌与韩赞山西地一块(有国站、青儿、纪全)韩萌萌因资金短缺,自己愿把自己股份与韩战生平分(有据为证)。2011.1.4。韩萌萌。2016年2月19日,被告和韩赞二人与韩开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将该土地转租给韩开,被告和韩赞二人获得租金260000元整。庭审中,被告称原告和我都没出钱,我与韩赞之间不存在合伙关系,并当庭提供证人韩赞(系被告韩俊萌侄子)出庭作证,韩赞当庭证实西山那块地是我自己买的,和原、被告没任何关系,租地的钱都是我自己出的。被告只是给我帮忙,我给他钱跟任何人没有关系。原告对此并不认可,称被告与韩赞有亲属关系,并当庭提供了被告韩俊萌、韩赞与韩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证实被告韩俊萌、韩赞共同将该土地转让给韩开,二人存在合伙关系。被告韩俊萌对该转让合同无异议。综上,本院认定被告韩俊萌与韩赞存在合伙关系。原告称被告分得130000元,并当庭提供了韩俊萌、韩赞与韩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原告与韩开的电话录音,证实韩开已经给付被告及韩赞260000元,二人当场就分了。虽被告不认可,认为是给韩赞帮忙,给的辛苦费,并当庭提供证人韩赞当庭证实。因被告与韩赞有亲属关系,且有利益关系,故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效力大于被告所提供证据的证明效力。综上,本院认定被告分得130000元。被告称我与原告不存在合伙关系,原告并没有出资,也没有参与经营,不符合合伙的法律特征,未形成合伙关系。

原告称被告与韩赞合伙共同出资40000元,我与被告每人出资10000元,在被告家中给付被告10000元,但双方均未提供相应证据。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被告书写的条子、证人证言、电话录音、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口头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平分股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口头协议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与韩赞将土地转租他人得款130000元分给其6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与原告和韩赞之间均不存在合伙关系,也没收到土地转租款130000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故被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韩俊萌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韩占生土地租赁款65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被告韩俊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袁 诚

审 判 员  刘大群

人民陪审员  范远征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滑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