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民终176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世国,男,汉族,1970年12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华容县。
委托代理人:彭伏秋,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珠海市海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龙兴街18号(山景轩)1栋101房。组织机构代码:56088981-3。
法定代表人:余海洪,总经理。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邓满兰,女,汉族,1974年6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华冠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银桦路229号。组织机构代码:70793035-9。
法定代表人:林丽贞。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珠海华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富山工业区珠峰大道和珠海港大道交叉口东北侧厂房1二楼201室。组织机构代码:07793331-9。
法定代表人:王辉。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昔强,男,汉族,1964年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上诉人王世国与被上诉人珠海市海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满兰、华冠达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华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张昔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世国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世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贾和平
审判员 周 萍
审判员 乌云利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杨紫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