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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保94号

韩新民与杨正义、郭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新民,杨正义,郭淑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保94号原告韩新民,现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杨正义,现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郭淑芬,现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新民与被告杨正义、郭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新民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正义位于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南路129号农牧局家属院3单元301室楼房一套、庆阳市西峰区北城巷饮食服务公司家属院1单元502室楼房一套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韩新民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杨正义位于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南路129号农牧局家属院3单元301室楼房一套(房权证号:庆市房权证庆房管字第00044**)、庆阳市西峰区北城巷饮食服务公司家属院1单元502室楼房一套(房权证号:庆市房权证西房管字第99022**)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杨正义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军红

人民陪审员  刘建琪

人民陪审员  沈彦雄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任耀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