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5执保612号

马中科与刘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中科,刘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612号

申请人:马中科,男,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被执行人:刘鹏,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马中科与被执行人刘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6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刘鹏所有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刘鹏的银行存款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查封被执行人刘鹏名下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变更过户手续等,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以上冻结、查封价值共1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徐静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