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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7民初2790号

吕尹氏与段青建、段彩堂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吕尹氏,段青建,段彩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2790号

原告:吕尹氏,女,194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颖上县。

被告:段青建,又名段春建,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段彩堂,男,194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尹氏诉被告段青建、段彩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吕尹氏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尹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尹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 冰

审 判 员  滑德兴

人民陪审员  万进忠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叶志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