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2790号
原告:吕尹氏,女,194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颖上县。
被告:段青建,又名段春建,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段彩堂,男,194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尹氏诉被告段青建、段彩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吕尹氏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尹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尹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 冰
审 判 员 滑德兴
人民陪审员 万进忠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叶志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