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冀07**民初2047号
原告(反诉被告):闫某。
被告(反诉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万斌,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闫某与被告张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2016年8月29日被告张某对原告闫某提出反诉。
原告闫某、反诉原告张某均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反诉原告张某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闫某、张某撤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闫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 张燕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海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