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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4民初3119号

罗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罗某某,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4民初3119号

原告:罗某某,女,生于1973年9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何某某,男,生于1974年6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兴林

人民陪审员  肖建荣

人民陪审员  屈兴和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林飞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