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4民初3119号
原告:罗某某,女,生于1973年9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何某某,男,生于1974年6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兴林
人民陪审员 肖建荣
人民陪审员 屈兴和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林飞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