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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277号

魏某与侯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某,侯某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277号申请执行人魏某,农民。被执行人侯某,农民。本院在执行魏某与侯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09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济平

审判员  徐 亮

审判员  孟明轩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