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277号申请执行人魏某,农民。被执行人侯某,农民。本院在执行魏某与侯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09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济平
审判员 徐 亮
审判员 孟明轩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