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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1执331号

舒巧与魏文清、陈春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舒巧,魏文清,陈春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1执331号

申请执行人:舒巧,女,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魏文清,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春玲(系魏文清之妻),女,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舒巧与被执行人魏文清、陈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奉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1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魏文清、陈春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文清、陈春玲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景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余训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