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5民初127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住所地连城县莲峰镇城西北大西路C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858105794P。
法定代表人:张树宝,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男,系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员工。
被告:陈剑平,男,1979年9月26日生,汉族,住连城县。
被告:陈小云,女,1984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连城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与被告陈剑平、陈小云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剑平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9997.43元,利息8382.06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政策确定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陈小云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0年9月8日,陈剑平以种植毛竹需要为由向原告申请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准贷记卡。2010年9月8日,陈剑平与农业银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准贷记卡申请表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准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2010年9月6日,陈小云出示个人职业与收入证明,并于2010年9月8日填好保证人个人有关信息于保证人签名栏签字。双方约定:原告受理被告的准贷记卡申请成功,将给予被告5万元的授信额度,有效期自卡片受理成功起5年,被告卡片内存款余额不足以支付时,可在授信额度内透支。透支利息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利息,透支日利率万分之五,最长透支期限60天。申请表约定,陈小云为陈剑平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从2015年3月8日,陈剑平已使用其申请的准贷记卡数次自助透支人民币累计49997.43元,截止2016年2月23日,除去60天的还款期,逾期天数己达250余日。至2016年2月23日,陈剑平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9997.43元,利息人民币8382.06元,合计人民币58379.49元。上述借款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陈剑平未依约全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原告多次向被告陈剑平催款。未果。原告认为,原告与陈剑平、陈小云签订的个人准贷记卡申请表、领用合约等,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特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陈剑平、陈小云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出答辩。
本院认为,陈剑平、陈小云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未作出答辩,应视为对原告起诉事实的承认。合同应当全面履行,陈剑平、陈小云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要求陈剑平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陈小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陈剑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借款本金49997.43元,利息8382.06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政策确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陈小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5元,由陈剑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青松
人民陪审员 俞柏梅
人民陪审员 黄金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林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