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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2981号

朱信生与张军、耿化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信生,张军,耿化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2981号

申请人:朱信生,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

申请人:张军,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

申请人:耿化银,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申请人朱信生与被申请人张军、耿化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朱信生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军、耿化银的100.9万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乔秋兵以其所有的车辆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信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军、耿化银的100.9万元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金武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赵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