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2981号
申请人:朱信生,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
申请人:张军,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
申请人:耿化银,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申请人朱信生与被申请人张军、耿化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朱信生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军、耿化银的100.9万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乔秋兵以其所有的车辆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信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军、耿化银的100.9万元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金武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赵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