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2执450号
申请执行人:黔西某某公司。
被执行人:黔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黄某,男。本院在执行黔西某某公司与黔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黄某、余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黔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黄某、余玲在本案执行依据中无可供执行的内容,申请人对法院查明结果均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承琴
审判员 何中鑫
审判员 张兴宇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杨 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