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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7101民初859号

闫秀英等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淑革,闫秀英,鲁卡特,鲁卡帅,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101民初859号

原告:金淑革,女,1962年8月11日出生。

原告:闫秀英,女,1931年11月12日出生。

原告:鲁卡特,男,1984年6月22日出生。

原告:鲁卡帅,女,1990年6月9日出生。诉讼

委托代理人:杨与平,北京市瑞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平安大厦13、14层。

负责人:徐敏彬。诉讼

委托代理人:孟庆莹,女,1993年10月14日出生,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法务。诉讼

委托代理人:闫亮,男,1991年4月26日出生,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法务。

原告金淑革、闫秀英、鲁卡特、鲁卡帅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金淑革、闫秀英、鲁卡特、鲁卡帅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淑革、闫秀英、鲁卡特、鲁卡帅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金淑革、闫秀英、鲁卡特、鲁卡帅负担。

审 判 员  孙 磊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倩

书 记 员  臧思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