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执字第269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纾甚机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范国建,董事长。被执行人温州市嘉远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法定代表人张雷。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之间(2014)静民二(商)初字第1137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静民二(商)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佩珏
审判员 金佩珏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海有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