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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财保97号

黎黎与重庆黔龙阳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黎黎,重庆黔龙阳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财保97号申请人黎黎,女,生于1981年8月,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申请人重庆黔龙阳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法定代表人谭书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黎黎与被申请人重庆黔龙阳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黔龙阳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黔江区城东街道阳光花园四期地下车位总层数X层-X层X区负DXX、DXX、DXX、DXX四个车位(产权证号:302-2011-0XX**)予以查封。申请人黎黎提供其名下位于黔江区城东办事处文汇居委X-X的房产(产权证号:302-2012-0XX**)对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黎黎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如果保全标的物不实而无法采取保全措施的风险或申请人在诉讼中败诉而因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均应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对此已明示同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黎黎的诉前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费1560元,由申请人向本院交纳。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林凌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冉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