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1164号执行申请人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遂宁市明月路,
法定代表人:何劲松。被执行人四川青山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名四川青山水泥建材有限公司),住蓬溪县火车站集聚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曲泰。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青山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903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青山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名四川青山水泥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位于遂宁市蓬溪县赤诚镇火车站社区其他、办公用房一幢、位于遂宁市蓬溪县赤诚镇火车站社区集聚工业园仓储用房一幢、位于遂宁市蓬溪县赤诚镇火车站社区集聚工业园工厂用房一幢、位于遂宁市蓬溪县赤诚镇火车站社区集聚工业园工厂用房一幢、位于遂宁市蓬溪县赤诚镇火车站社区集聚工业园工厂用房一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等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青山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名四川青山水泥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位于遂宁市蓬溪县赤诚镇火车站社区其他、办公用房一幢、位于遂宁市蓬溪县赤诚镇火车站社区集聚工业园仓储用房一幢、位于遂宁市蓬溪县赤诚镇火车站社区集聚工业园工厂用房一幢、位于遂宁市蓬溪县赤诚镇火车站社区集聚工业园工厂用房一幢、位于遂宁市蓬溪县赤诚镇火车站社区集聚工业园工厂用房一幢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赠予、毁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苟 琼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徐千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