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02刑初45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于浙江省衢州市,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5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柯检刑诉(2016)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6年9月7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5月1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蔡某先后窜至衢州市柯城区中河沿四季百货12号、13号,107号店铺,盗窃“蓝院”牌青色短袖连衣裙一件(鉴定价值100元)、“旺旺服饰”牌碎花短袖连衣裙一件(鉴定价值60元)、“peauflowers”竖条纹一字肩上衣一件(鉴定价值50元)、蓝白条纹短袖上衣一件、暗条纹上衣一件,其中在107号店铺实施盗窃时被店主发现,所盗衣物被上述店铺店主各自取回。2、2016年5月2日9时许,被告人蔡某先后窜至衢州市柯城区中河沿漂亮宝贝39号、35号店铺,盗窃韩国品牌粉红色风衣一件(鉴定价值80元)、“C.M”牌女士绿色背带裙一件(鉴定价值80元)、“HAIRONG.JIA”牌女式短袖T恤及短裤一套(鉴定价值150元)、“YIZIDANQI”牌女式短袖T恤一件(鉴定价值50元)。所盗衣物后被依法查扣并返还上述店铺店主。3、2016年5月5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蔡某窜至衢州市柯城区蛟池街16号旁“西域服装店”,盗窃“Dns”牌女式横条纹短袖连衣裙一件(鉴定价值230元),被店主当场发现并报警,所盗衣物被依法查扣并返还店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照片,发还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蒋某、张某、叶某、程某、曾某、刘某的陈述,被告人蔡某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视频监控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蔡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之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被告人蔡某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审判员 范丽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睿罡附页:1、被告人首次报到单位:衢州市柯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地址: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路柯城区人民医院对面,电话:3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