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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7财保15号

西安方达物资有限公司与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西安方达物资有限公司,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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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7财保15号申请人西安方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泾河工业园泾渭中路。法定代表人张传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林林,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站北路46号。法定代表人李建,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西安方达物资有限公司诉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西安方达物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995万元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西安市方达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99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树勋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平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2016)陕0117财保15号:我院审理的申请人西安方达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须请你单位对中铁港航局集团��三工程有限公司在你处存款予以查询,请予协助。户名: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账号:种类:二〇一六年月日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2016)陕0117财保15号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你院年月日(2016)陕0117财保15号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收悉。我行已对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我行的账号予以查询,现将该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情况提供如下:户名:开户银行:账号:存款金额:年月日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2016)陕0117财保15号:我院审理的申请人西安方达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须请你单位对被申请人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你处存款人民币995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个月,即从2016年月日到201年月日。在我院另行通知解冻以前,此款不能支付。户名: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账号:种类:冻结金额:二〇一六年月日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2016)陕0117财保15号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你院年月日(2016)陕0117财保15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收悉。我行已对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我行的账号内的存款元予以冻结。年月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