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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刑终186号

何X犯强制猥亵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1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XX,何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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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刑终186号抗诉机关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文化,无业。法定代理人王子红,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上诉人王XX的妹妹。上诉人(一审被告人)何X,男,1941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文化,农民。2015年11月2日因本案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26日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殿英,黑龙江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审被告��何X犯强制猥亵罪、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6)黑0606刑初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后,一审被告人何X、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不服,均提出上诉,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思达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XX的法定代理人王子红、上诉人何X及其辩护人张殿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2015年10月8日16时许,被告人何X趁无人之机,将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性自卫能力丧失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诱骗至卫生院空房间内,对王XX实施猥亵。王XX回家后将此事告知家属,王XX家属报警。当日,何X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王子红、何XX、肖XX的证言,被害人王XX的陈述,鉴定意见及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何X将智力残疾的被害人王XX诱骗至偏僻处强制猥亵,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辩护人认为何X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成立,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对辩护人的其他辩护观点,根据案件情况酌情予以考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实,王XX要求何X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因其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故不予支持。王XX要求何X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何X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1.被告人何X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拒不认罪,虽在一审庭审中表示认罪,但拒不供认其犯罪的主要事实;2.何X明知被害人是智障妇女而对其强制猥亵,情节恶劣;3.何X未向被害人及亲属道歉或赔偿,未取得被害人及亲属的谅解。综上,一审法院对何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属刑罚过轻。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上诉人王XX的上诉理由:请求二审法院判令何X赔偿经济损失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50000元。上诉人何X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何X当庭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2.何X犯罪情节较轻,未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和其他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3.何X无前科劣迹,是74周岁的老人,不会再危害社会和他人。综上,一审法院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判处缓刑。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2015年10月8日16时许,上诉人何X趁无人之机,将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性自卫能力丧失的上诉人王XX,诱骗至位于大同区八井子乡八井子村的原八井子乡卫生院空房间内,对王XX实施猥亵。王XX回家后将此事告知家属,王XX家属报警。当日,何X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的事实清楚,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X将智力残疾的妇女��骗至偏僻处强制猥亵,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关于抗诉机关所提何X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拒不认罪,虽在一审庭审中表示认罪,但拒不供认其犯罪的主要事实,不属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抗诉意见,经查,何X虽在一审当庭承认指控的罪名,但拒不供认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不属于当庭自愿认罪,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其属于当庭自愿认罪,并在量刑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有误,故此项抗诉意见正确,予以支持。对何X及辩护人所提何X当庭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何X到案后始终不能如实供述其基本犯罪事实,不能认定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不应对其适用缓刑,故对何X及辩护人所提请求二审法院判处缓刑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关于抗诉机关所提何X犯��对象是智障妇女,且未道歉赔偿,未取得谅解的抗诉意见,经查属实,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关于何X及辩护人所提何X无前科劣迹,现已74周岁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属实,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关于上诉人王XX所提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何X赔偿经济损失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50000元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对此上诉理由已予正确论述,本院不再重复评价,对此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一审判决对附带民事部分判项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6刑初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撤销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6刑初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何X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上诉人何X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正宏

审 判 员  赵 鹏

代理

审判员  闫冠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潇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