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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执787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支行与陈永银、林金花、林以祥、蔡虹、林玉爱、林美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支行,陈永银,林金花,林以祥,蔡虹,林玉爱,林美珍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7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代表人林玮,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陈永银,男,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林金花,女,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林以祥,男,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蔡虹,女,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林玉爱,男,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林美珍,女,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永银、林金花、林以祥、蔡虹、林玉爱、林美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锡铿

审判员  陈伏棉

审判员  陈 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黄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