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申87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永吉经济开发区迺子街村四社。住所地:永吉经济开发区迺子街村四社。
负责人:闫春,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房金龙,吉林省永吉县口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郝文娣。
委托代理人:修长富。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王茜瑶。
委托代理人:修长富。再审申请人永吉经济开发区迺子街村四社因与被申请人郝文娣、王茜瑶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一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永吉经济开发区迺子街村四社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永吉经济开发区迺子街村四社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洁
审 判 员 李 炜
代理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陈禹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