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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民申87号

永吉经济开发区迺子街村四社与郝文娣、王茜瑶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
永吉经济开发区迺子街村四社,郝文娣,王茜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申87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永吉经济开发区迺子街村四社。住所地:永吉经济开发区迺子街村四社。

负责人:闫春,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房金龙,吉林省永吉县口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郝文娣。

委托代理人:修长富。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王茜瑶。

委托代理人:修长富。再审申请人永吉经济开发区迺子街村四社因与被申请人郝文娣、王茜瑶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一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永吉经济开发区迺子街村四社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永吉经济开发区迺子街村四社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洁

审 判 员 李 炜

代理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陈禹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