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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1741号

任某某诉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任某某,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1741号

原告:任某某,男,汉族,1986年4月25日生,住平原县。

被告:姜某某,女,汉族,1992年10月2日生,住平原县。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

原告李海滨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对被告姜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刚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秀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