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6执273-2号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魁元分社,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赵德利,主任。被执行人王善国,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赵荣生,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赵克平,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孔凡强,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县。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魁元分社与被执行人王善国、赵荣生、赵克平、孔凡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商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善国、赵荣生、赵克平、孔凡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魁元分社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王善国、赵荣生、赵克平、孔凡强的财产情况进行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额15万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990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150元,待被执行人王善国、赵荣生、赵克平、孔凡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商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霜梅
审 判 员 高 营
代理
审判员 刘立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