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03刑初198号公诉机关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2000年10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吸食毒品,2016年7月24日被白银市公安局长征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2016年8月3日被白银市公安局长征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3日被白银市公安局长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市平川区看守所。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6)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党一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白银市平川区王矿路7号49栋1单元XXX室家中的卧室内以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刘某贩卖毒品1小包。后公安人员将郑某某抓获,从郑某某处扣押毒资181元,从刘某处扣押用白色的塑料包裹的毒品疑似物1小包。经鉴定,扣押的毒品疑似物1小包净重0.09克,从中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八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时未提出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办案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非法向他人出售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郑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日起到2017年4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张燕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冯雪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