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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02民初742号

曹建华诉徐伟民、李小满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曹建华,徐伟民,李小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02民初742号

原告:曹建华,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徐伟民,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小满,女,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曹建华与被告徐伟民、李小满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1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沈伟志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谢世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