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02民初742号
原告:曹建华,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徐伟民,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小满,女,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曹建华与被告徐伟民、李小满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1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沈伟志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谢世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