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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5521号

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素英,黄志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素英,黄志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5521号原告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平湖路6号1幢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93530481W。法定代表人吴金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熊小林,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余素英,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黄志学,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余素英、黄志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许武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