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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执1671号之一

欧阳平与杨晓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欧阳平,冠麟庄园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杨晓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执16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欧阳平,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

被执行人:冠麟庄园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杨蕊嘉,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晓全,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执行欧阳平与冠麟庄园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杨晓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6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杨晓全所有的在赤峰有三处房产(房权证号分别为:zzzzz、yyyyy、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杨晓全所有的在赤峰的三处房产(房权证号分别为:zzzzz、yyyyy、xx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志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任鹤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